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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信和发改委

     发表日期:2005-12-1
 长城资信VS发改委

一纸公告成导火索

  漫长的四个月,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资信”)在下一个艰难的定:是否要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推下被告席。
  迄今为止,长城资信仍然没有放弃提起行政诉讼。一场监管与被监管机构间的矛盾一触即发。
  2003年9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财金[2003]1179号”文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等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正是这句看似轻描淡写的“特指”激怒了长城资信。 
  按此规定,只有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等五家机构入围发改委指定的企业债券评级名单。
  但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已将这块“蛋糕”交给了中诚信公司、大公国际、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远东资信、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等九家机构。迄今为止,这也是官方对资信评级企业资格的唯一一次认证。
  毫无疑问,发改委的此次发文将四家公司排除于行业外。但其中两家改组后归属于联合、远东分公司,自然符合发改委的资质要求,而加一家早已不将信用评级作为主营业务了。因此,在发改委的最新规定中,只有长城资信成了最大的输家。记者注意到,在其对外公布的业务中,债券发行的论证、策划、设计和资信评级仍被列为第二大业务。
  有知情人士透露,长城资信公司寄希望于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为自己恢复合法资质。
不过,长城资信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否认。“事情还没激烈到这个地步。我们一直与发改委在协商解决此事。毕竟他们是管理者。不然,对双方其实都没有好处。”他表示,目前仍未有任何协商结果。

制度缺失

  长城资信在评级机构中的地位不可小觑,所以它与发改的“叫板”尤为引人关注。
  这家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外商服务中心等七家股东组建。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材料,“长城资信是目前国内从事金融机构评级最多的公司之一”。
  有业内人士强调,“如果连续三年都没有做过大项目的债券评级,我们绝对有理由怀疑这家公司的评级资格。我想这可能就是发改委此次发文的真正意图。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改委把以前央行认定的一部分评级机构排斥在评级业务之外,这才引起了某些公司的不满。”,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才导致了目前的“冲突”。
  记者向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询问相关意见,没有获得正式回应。
  有关专家介绍,我国仍然没有统一出台有关资信评级机构资质认证的法规条文。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目前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其它评级公司须另行认可。
  证监会也正试图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资质。2003年8月2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发债管理条例》。但其许诺的6个配套条例目前只公布了5个,独缺《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业内人士透露,该条例规定,国内评级机构要想从事证券资信评级必须有三年以上的评级经验。
  人民银行方面,有业内人士称,目前已草拟完毕但迟迟未露面的《征信管理条例》拟对整个资信评级行业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但也并未对资信评级企业的资质,以及行业进入、退出机制有明确规定。
  而《证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中都曾提及证券评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迄今为止,也都没有下文。

“谁都管”与“谁都不管”

  “政府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业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不当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资信评级业的发展,导致这一市场的混乱和低效。”
  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裴永刚认为,虽有数个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但没有一个部门明确表示对该行业进行监管。比如,就业务申请而言,最初由央行在1997年发布的《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认定了9家企业评级资格。但央行目前已明确表示不再负责此项工作,而发改委和证监会也都没有对行业监管有所表态,以致于新成立的资信评级机构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请评级资格。
  “没有行业监管主体对该行业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也没有部门对该行业的制度供给绩效承担责任,因此出台的规章制度既不全面,也不连续。一些有效的法律法规甚至迟迟不能出台。”他说。
“评级行业缺乏准入和淘汰机制,这导致了经营垄断。当时指定的9家评级公司也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垄断地位。”
  在全国的债券评级市场上,评级业务被4、5家企业所垄断;在地方的贷款企业评级市场上,评级业务则被地方主管部门指定的少数几家评级机构所把持,这种垄断经营的直接后果是长期保护了少数评级公司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
  “资信评级这样一个提供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关乎资本市场效率的行业,监管部门设定一定的‘门槛’,对行业企业的资格按‘门槛’的标准进行审查在现阶段是完全必要的。但经营资格并非终身制,监管部门通过制定行业企业经营所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失范企业提供资格退出通道。行业监管基本处于初级的静态监管,这种状态的必然后果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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